買家可透過天成國際的網上競投服務,隨時隨地參與拍賣。請按照以下簡單步驟,登記參與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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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網上競投之外,買家們亦可透過書面競投、電話競投或親身參與現場競投。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與天成國際客戶服務部聯絡。
1 |
給準買家有關珠寶及手錶的重要通知 |
1.1 |
所有拍賣品均以現狀出售,並只須符合有關保證。 |
1.2 |
所有競投人(包括買家) 應在拍賣前自行(適當時連同其私人獨立專業顧問)檢驗拍賣品。 |
1.3 |
除非於圖錄上有特定說明該寶石為天然寶石(非經加工處理),否則該寶石有可能經過一些特別形式如染色、輻射、塗層、裂縫填充等的處理,以加深該寶石的顏色來改善外觀; 另外紅寶石及藍寶石亦有可能經過高溫高壓處理,而綠寶石則有可能經過油脂或樹脂填充處理,以改善其顏色及淨度。儘管高溫高壓處理被廣泛認為是能永久保持的,但準買家亦應對寶石加以特別護理。 |
1.4 |
任何持有由國際性公認的化驗所所發出的報告或證書之寶石均會於圖錄上之物品描述內說明,報告或證書上會列明該寶石曾經接受過的特別處理,而該報告或證書可供準買家檢閱。 |
1.5 |
天成將不會就該報告或證書上的任何錯誤及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
1.6 |
每間化驗所發出之報告或證書上所列明之特別處理形式均有可能出現不一致的結果。 |
1.7 |
天成將不會以任何方式就該拍賣品的圖錄或任何補充資料之錯誤及/或遺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狀況報告)承擔責任。 |
1.8 |
對拍賣品的損壞或復修的提述僅作指引用途。對瑕疵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在未經提述的瑕疵。未有對瑕疵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在瑕疵或沒有經過復修。 |
1.9 |
狀況報告不一定會詳細列明所有機械替換件或機芯、錶殼、錶盤、獨立錶座或頂蓋的缺陷。就算未有拍賣品的狀況報告或未有於圖錄中提及拍賣品的損毀情況,亦不表示拍賣品的狀況良好、運作正常或無需修復或修理。 |
1.10 |
天成沒有就配備防水錶殼之手錶現時仍具防水功能作出保證。此外,由於原廠零件在後續修理及修理工作時可能已被替換,天成不就任何個別零件(如齒輪、指針、錶冠、錶鏡、螺釘、金屬錶帶及皮革錶帶) 之真實性作出擔保。 |
1.11 |
請注意,以瀕危或其他受保護物種(如短吻鱷及鱷魚)等材料製成之錶帶僅供展示,不會與手錶一同出售。天成保留於付運前拆除有關錶帶之權利。 |
1.12 |
天成亦不會就錶帶之原材料作出擔保。買家須遵守任何相關進出口(特別是涉及瀕危物種及美國魚類及野生動物服務管理局)之規定。 |
1.13 |
由植物或動物材料(如珊瑚、鱷魚、象牙、鯨骨、玳瑁等) 製成或含有植物或動物材料之物品,不論其年份或價值,均可能須申領許可證或證書方可出口至香港境外,且由香港境外國家進口時可能須申領其他許可證或證書。請參閱此《競投人須知》第十條之海關事宜。 |
2 |
給競投人的通知 |
2.1 |
所有有意在拍賣中競投拍賣品的人士應閱讀本《競投人須知》。 |
2.2 |
本圖錄內的《購買條款及條件》及該《購買條款及條件》內所提述的文件內載有有關拍賣的其他資料,競投人閱讀《競投人須知》時應一併閱讀該等其他資料。 |
2.3 |
《競投人須知》內的定義含有本圖錄內的《購買條款及條件》所賦予的涵義。 |
3 |
天成作為拍賣官 |
3.1 |
除非天成明確作出相反的書面聲明,天成是代表賣家拍賣拍賣品的代理。 |
3.2 |
天成不會以任何方式代表競投人(包括買家)。 |
3.3 |
拍賣品的出售合同由買家及賣家按照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直接訂立。 |
3.4 |
所有拍賣品均根據本圖錄內的標題的描述以「實在情況」出售,並只須符合本圖錄內標題對拍賣品描述的有限保證。有限保證受《購買條款及條件》所載的若干限制所規限。 |
3.5 |
除成交價外,買家亦需支付成交價的 20% 作為買家酬金。買家酬金為買入價的一部分。 |
3.6 |
除買入價外,買家將負責出售的任何稅項、印花稅或關稅。 |
4 |
拍賣前的準備 |
4.1 |
閣下可於天成辦公室購買本圖錄的硬本,或於天成的網站www.tianchengauction.com 下載軟本。 |
4.2 |
參與本拍賣的準競投人必須向天成登記。 |
4.3 |
所有競投人(包括買家)應在拍賣前自行(適當時連同其私人獨立專業顧問)檢查拍賣品。 |
4.4 |
競投人不應假設任何電子及機械拍賣品是可操作的,並應確保該等拍賣品接受安全批准及檢查, 以及由適當的合資格人士使用。 |
4.5 |
本圖錄載有天成對拍賣品成交價作出的拍賣前估價,有關估價是天成根據其作為拍賣官的經驗及根據類似物品於近期的出售價作出的。 |
4.6 |
拍賣前估價旨在給予競投人指引,拍賣品可能會以高於或低於拍賣前估價的價格出售。 |
4.7 |
拍賣前估價可在本圖錄的出版日期後作出修訂。 請聯絡天成查詢某一拍賣品的現行估價。 |
4.8 |
作為對競投人的摯誠服務,天成會就特定的拍賣品提供狀況報告。 |
4.9 |
對拍賣品的損害或復元的提述僅作指引而已。 |
4.10 |
對瑕庛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在未經提述的瑕庛。未有對瑕庛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在瑕庛或沒有經過復修。 |
5 |
參與拍賣 |
5.1 |
參與競投的人士可以舉板、電話或書面形式親身投標。 |
5.2 |
拍賣的程序由天成單獨決定。 |
5.3 |
出售的拍賣品須達到適用的底價。 |
5.4 |
拍賣官可代表賣家就任何拍賣品投標以開始拍賣。 |
5.5 |
拍賣官認為適當時可代表賣家以低於底價的價格競投拍賣品。 |
5.6 |
在親身投標前,閣下必須向天成登記並取得號碼板。有關登記的其他資料載於《購買條款及條 件》。 |
5.7 |
閣下如欲以電話或書面方式投標,請事先與天成作出安排。適用表格載於本圖錄背面。 |
5.8 |
電話競投必須在拍賣的最少 24 小時前安排。閣下如欲作電話競投,閣下可指示本公司如在拍賣 期間本公司未能與閣下聯絡時,本公司可為閣下作出的最高叫價。 |
5.9 |
閣下必須在拍賣前的最少 24 小時前以信件或傳真確認書面競投。遞交書面競投的傳真號碼為 (852)2150 0766。 |
5.10 |
親身成功競投拍賣品的買家必須確保拍賣官能看見其號碼板,並確認拍賣官讀出的號碼是其號碼板的號碼。 |
5.11 |
如閣下對競投的成交價、買入價、哪位競投人成功中標或其他事宜有任何疑問,請即時與拍賣官聯絡,於其後提出的錯誤或許不能作出糾正。 |
5.12 |
如天成收到相等競投價的書面競投,而該等競投價是拍賣品的最高競投價,則中標人將會以天成最先收到及受理的書面競投為準,並由拍賣官決定為買家。 |
5.13 |
天成的僱員不得參與競投,除非有關參與符合天成規管員工競投的內部規則,包括員工不得知悉拍賣品底價的規定。 |
6 |
付款 |
6.1 |
買家必須在拍賣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的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悉數支付到期應付的買入價,不論買家是否需要拍賣品的出口及 / 或入口許可證。 |
6.2 |
付款可透過以下方式以港元支付:現金、銀行 匯票、支票、電匯及信用咭( 美國運通咭、JCB 咭、萬事達咭、銀聯咭及Visa咭)。在 閣下悉數支付所有相關款項後,付款方被視為完成及拍賣品方予放行。每次以信用咭購買拍賣品不得超過港幣 1,000,000 元。 |
6.3 |
支票及匯票應付天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6.4 |
銀行轉賬須存入以下戶口: |
6.5 |
請將閣下的姓名、天成客戶賬戶號碼及發票編號連同閣下的匯款指示提交銀行。 |
6.6 |
閣下如欲以美國運通咭、萬事達咭、銀聯咭或Visa 咭付款,閣下必須親身持咭到天成的香港辦事處。所有收費須經天成、美國運通咭、萬事達咭、銀聯咭或 Visa 咭接受(視乎情況而定)。如收費不獲接受,閣下仍須負責 向天成支付由閣下招致的一切款項。 |
6.7 |
天成將要求買家提供身份證明(提供由政府簽發並載有相片的證明,如護照或身份證)及地址證 明,以及按天成不時作出的要求而進行的所有其他反洗黑錢及 / 或反恐怖活動融資的檢查。 |
6.8 |
本公司將只向登記買家簽發出售拍賣品的發票。 天成只會接受拍賣記錄所列買家所支付的買入價。 |
7 |
風險及保險 |
7.1 |
拍賣品(包括相關的框架或玻璃)的風險及責任應在下列時間(以較早者為準)轉移予買家: |
7.1.1 |
緊隨拍賣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的下午四時三十分; 及 |
7.1.2 |
將拍賣品的管有權交予買家及 / 或買家委聘或代表買家的承運人。 |
7.2 |
本公司建議買家自行就拍賣品安排購買保險。 |
8 |
領取拍賣品的時間及放行拍賣品的條件 |
8.1 |
本公司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公眾假期休息。 |
8.2 |
買家應自拍賣當日起的三十個曆日內從天成的拍賣會場領取拍賣品(除非天成及買家另行作出協 定),但天成有權管有拍賣品直至: |
8.2.1 |
買家已悉數支付買入價; |
8.2.2 |
買家已悉數支付到期應付天成或其於全球各地的任何附屬成員、附屬公司或母公司的所有金額; |
8.2.3 |
買家已按照天成不時提出的要求履行反洗黑錢及 / 或反恐怖活動融資的檢查,並為天成所滿意; |
8.2.4 |
買家已履行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要求履行而尚未履行的義務;及 |
8.2.5 |
天成已收到全數最終付款。 |
8.3 |
如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天成會就拍賣品發出放行通知。 |
8.4 |
如買家未有在拍賣當日起的三十個曆日內領取拍賣品,天成會安排將拍賣品存放於天成的倉庫內,並就每件拍賣品每月向買家徵收行政費用 800 港元。 |
8.5 |
如在拍賣品轉移至倉庫後,買家要求於天成辦事處領取拍賣品,天成將就有關安排保留酌情權,按每件拍賣品徵收行政費用 600 港元。 |
9 |
運輸 |
9.1 |
天成以合理的謹慎處理、包裝及運輸拍賣品,但天成不會就其委聘的第三方處理、包裝及運輸拍賣品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責任。 |
9.2 |
如天成應買家要求推薦或安排(並由買家自費聘用)的處理人、包裝人或承運人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天成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9.3 |
天成的運輸部門可就出口及運輸拍賣品事宜向買家提供建議。閣下可聯絡運輸顧問提供協助。如需安排運輸或提貨,請與銷售主管聯絡或致電 (852)2150 0752 予運輸部作運輸安排。 |
9.4 |
閣下可傳真至(852)2150 0777索取估價及所有運輸方法的資料,抬頭請註明天成運輸部收。 |
9.5 |
本公司會在完成下列事項後儘快發送售出拍賣品 (費用由買家承擔): |
9.5.1 |
天成發出放行通知; |
9.5.2 |
本公司收到閣下的書面發送拍賣品指示;及 |
9.5.3 |
本公司收到所需的任何出口許可證或證書。 |
9.6 |
天成可向安排發送拍賣品的代理收取費用。 |
9.7 |
閣下的承運人將提供過境保險報價。所有裝運必須在交付時打開包裝及進行檢查,並即時通知過境承保人或承運人任何差異之處。 |
10 |
海關事宜 |
10.1 |
從香港出口或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入口任何拍賣品須獲簽發一張或以上的出口或入口許可證。 買家有責任取得任何相關出口或入口許可證。許可證申請被拒或延誤取得有關許可證均不得作為取消出售或逾期支付買入價總額的理由。 |
10.2 |
天成會在閣下提出要求時為閣下申請出口拍賣品至香港境外的許可證,並會就此收取行政費。 |
10.3 |
由於某些國家會要求閣下向政府機關提供出入口文件,包括許可證,天成建議閣下保留所有有關文件。 |
10.4 |
閣下應特別小心處理由植物或動物物料或珍品製成或含有該等物料的物品,因為該等物品可能受到出口限制及 / 或需要額外許可證或證書以進口至香港境外的其他國家。 |
10.5 |
請注意有能力取得出口許可證並不確保有能力於另一國家取得進口許可證或證書,相反亦然。 |
10.6 |
天成建議競投人在投標前向當地政府查詢進口規定。 |
10.7 |
買家有責任取得出入口許可證及 / 或證書,以及任何其他所需文件。 |
所有在此圖錄上之拍賣品均有底價。底價是由賣方設定之最低售價,即拍賣品將不會以低於該價售出,且該價是絕對保密的。如圖錄上附有符號註明之拍賣品,則表示該拍賣品將不設底價,即儘管圖錄上該拍賣品印有估價,但拍賣官可於不受底價限制之下,將該拍賣品售予出價最高之競投者。若圖錄上所有拍賣品均不設底價,則會以特別通告形式作出通知,而不再用此符號表示。
有關鐘錶進口美國須知
請注意圖錄上附有符號註明之拍賣品,表示該拍賣品為限制入口美國之高級名貴鐘錶(如勞力士)。此類拍賣品(不只是勞力士)均一律不能以運輸方式進口美國,買家需以個人身分攜帶入境,而通常每人只能攜帶一隻此類鐘錶進入美國。買家亦有責任確定及遵守此類高級名貴鐘錶之入口限制。
1 |
《購買條款及條件》的適用範圍 |
||||||||
1.1 |
所有有意在拍賣中競投拍賣品的人士應閱讀本 《購買條款及條件》。本《購買條款及條件》載列於拍賣出售本圖錄內所示拍賣品的主要條款及條件,並構成以下各方之間所訂合同的基礎: |
||||||||
1.1.1 |
競投人(包括買家)及賣家;及 |
||||||||
1.1.2 |
競投人(包括買家)及天成(作為拍賣官)。 |
||||||||
1.2 |
除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外,拍賣本圖錄內所示的拍賣品亦須符合以下所載(及謹此納入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內)的其他條款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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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本圖錄內的《競投人須知》; |
||||||||
1.2.2 |
本圖錄內包含的任何載入項目; |
||||||||
1.2.3 |
於進行拍賣之時張貼或分派的任何書面通知,或於拍賣之時或出售之前或之時的任何口頭公佈。 |
||||||||
1.3 |
於拍賣中作出競投的競投人同意受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約束。 |
||||||||
2 |
天成作為拍賣官 |
||||||||
2.1 |
除非天成明確作出相反的書面聲明,天成是代表賣家拍賣拍賣品的代理。 |
||||||||
2.2 |
拍賣品的出售合同由買家及賣家按照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直接訂立。 |
||||||||
2.3 |
拍賣品的拍賣時間、地點及方式應由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 |
||||||||
2.4 |
天成可絕對酌情決定提供多項服務(見下文), 如拍賣品的圖錄描述、狀況報告、書面競投、電話競投、貨幣兌換顯示板及拍賣品的影音圖像。 該等服務旨在促成拍賣程序,競投人(包括買家)不應倚賴該等服務。天成不會就該等服務的任何錯誤及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
||||||||
3 |
以現狀出售 |
||||||||
3.1 |
所有拍賣品均以現狀出售,並只須符合有關保證。 |
||||||||
3.2 |
所有競投人(包括買家)應在拍賣前自行(適當時連同其私人獨立專業顧問)檢驗拍賣品。 |
||||||||
4 |
圖錄及拍賣前檢查 |
||||||||
4.1 |
天成對拍賣品所得的一切資料部份由賣家提供。天成毋須及不會就拍賣品進行任何獨立盡職審查,因此競投人(包括買家)必須(於適當時連同其私人獨立專業顧問) 檢查拍賣品,並就拍賣品的描述、大小、質量、顏色、狀況、屬性、真偽、罕有度以及文學、文化或歷史關聯性得出其獨立意見。 |
||||||||
4.2 |
對拍賣品的損壞或復修的提述僅作指引用途。對瑕疵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在未經提述的瑕疵。未有對瑕疵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 在瑕疵或沒有經過復修。 |
||||||||
4.3 |
天成及賣家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拍賣品的圖錄或任 何補充資料之錯誤及 / 或遺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狀況報告)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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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拍賣品出售價的預測資料僅為天成根據其作為拍賣官的經驗及根據類似物品於近期的出售價所作的估價。有關預測資料不是對拍賣品成交價的 聲明,亦不是就有關保險對拍賣品所作的估值或 作為其他用途,任何人士不應倚賴有關預測資料。 |
||||||||
5 |
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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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由天成、其僱員、代理、高級人員及 / 或分包商 編製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圖錄及狀況報告的內容)的知識產權於現在及將來 均屬天成所有的專有財產,未經天成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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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競投人登記 |
||||||||
6.1 |
有意出席競投的人士必須事先向天成登記為競投人。 |
||||||||
6.2 |
向天成登記的準競投人必須: |
||||||||
6.2.1 |
簽署登記表格,列明(其中包括)姓名、固定地 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的詳情; |
||||||||
6.2.2 |
向天成提供身份及地址的滿意證明; |
||||||||
6.2.3 |
按天成不時提出的要求向天成提供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及 |
||||||||
6.2.4 |
按天成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證明及資料。 |
||||||||
6.3 |
競投人被視為競投的主事人,並須負責支付買入價,除非天成明確以書面同意該競投人可以代理身份代表主事人(已經向天成披露主事人身份) 進行競投,而主事人將單獨負責支付購買價。 |
||||||||
6.4 |
親身競投的競投人必須在拍賣當日進行拍賣前超過 30 分鐘出席拍賣會場作親身登記。 |
||||||||
6.5 |
競投人可在拍賣前與天成事先安排作電話競投。天成將盡合理的努力使該等人士能透過電話參與競投。 |
||||||||
6.6 |
如欲書面競投拍賣品(以拍賣貨幣競投),競投人可填妥並向天成交回書面競投表格。天成將盡合理的努力代表競投人進行競投。 |
||||||||
6.7 |
如天成收到相等競投價的書面競投,而該等競投價是拍賣品的最高競投價,則中標人將會以天成最先收到及受理的書面競投為準,並由拍賣官決 定該中標人為買家。 |
||||||||
6.8 |
天成將免費提供書面競投及電話競投服務,有關服務將視乎其員工及後勤於進行拍賣時的工作承擔而定,因此可能會被取消或刪除。 |
||||||||
6.9 |
天成不會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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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未能進行書面競投; |
||||||||
6.9.2 |
未能進行電話競投;及 / 或 |
||||||||
6.9.3 |
有關書面競投及 / 或電話競投出現錯誤及遺漏。 |
||||||||
7 |
拍賣程序 |
||||||||
7.1 |
拍賣品的拍賣時間、地點及方式應由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 |
||||||||
7.2 |
競投人作出最高競投價,而該出價獲拍賣官絕對酌情接納的,則該競投人將成為買家。拍賣官擊槌代表最高競投價已獲接納,並因而訂立賣家與買家之間的出售合同。 |
||||||||
7.3 |
除非本圖錄有相反或其他的規定,所有拍賣品均須設定(保密的)底價,如競投人的出價未能達到底價,則表示拍賣品不予出售。 |
||||||||
7.4 |
拍賣品的底價將不超過其低位估價。 |
||||||||
7.5 |
拍賣官在其認為適當時可代表賣家以低於底價的價格競投拍賣品。 |
||||||||
7.6 |
對於不設底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作為一般的做法,拍賣官會自行酌情決定以拍賣品的低位拍賣前估價的 50% 開始拍賣。若在此價格 下並無投標,拍賣官會自行酌情決定下調價格繼續拍賣,直至有競投人出價,然後拍賣官會以該競投價繼續進行拍賣。 |
||||||||
7.7 |
如沒有競投人對不設底價的拍賣品提出更高的叫價,則拍賣官會以拍賣品的低位拍賣前估價的約 50% 進行書面競投,或如實際書面競投的叫價低 於低位拍賣前估價的50%,則拍賣官會以實際缺席競投的叫價進行書面競投。 |
||||||||
7.8 |
天成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於拍賣前後的任何時間給予或不給予通知進行以下各項: |
||||||||
7.8.1 |
拒絕任何競投; |
||||||||
7.8.2 |
拒絕任何競投人親身或電話參與拍賣; |
||||||||
7.8.3 |
以天成決定的方式在拍賣中進行競投; |
||||||||
7.8.4 |
重新出售拍賣品(包括在擊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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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
撤回、合併或分開任何拍賣品; |
||||||||
7.8.6 |
決定成功競投人。 |
||||||||
7.9 |
為方便競投人,某些拍賣活動會設有貨幣兌換顯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貨幣兌換顯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的操作可能會發生誤差或錯誤。如競投人 遵照貨幣兌換顯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而非拍賣場地的實際競投情況行事,天成不會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
||||||||
7.10 |
拍賣後買家必須即時向天成確認其姓名、地址及天成要求的其他資料。 |
||||||||
8 |
付款及稅務 |
||||||||
8.1 |
買家必須在拍賣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的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之前悉數支付到期應付的買入價,不論買家是否需要取得拍賣品的出口或入口許可證。 |
||||||||
8.2 |
付款時間是重要的。 |
||||||||
8.3 |
除買入價外,買家必須支付任何適用的稅項、印花稅、關稅及費用。 |
||||||||
8.4 |
天成將自行酌情決定以買家所付的訂金支付買家到期償付天成的任何金額。 |
||||||||
9 |
欠繳款 |
||||||||
9.1 |
如買家未能悉數支付到期應付的買入價,在不影響天成及 / 或賣家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天成將絕對酌情決定由天成及 / 或賣家行使以下其中一 項或多項的權利或補救方法: |
||||||||
9.1.1 |
終止拍賣品的出售合同、保留向違約買家申索損害賠償的權利,包括天成及 / 或賣家蒙受的損失及損害,包括買入價及所招致的合理成本及開 支,並在上述各個情況下天成可從任何由其持有的款項或訂金中作出扣減。 |
||||||||
9.1.2 |
就買入價及利息、強制執行成本(包括按彌償基準釐定的法律費用)針對買家展開法律程序; |
||||||||
9.1.3 |
從買家未支付的餘額中抵銷天成或其於全球各地的任何附屬成員、附屬公司或母公司在任何交易中拖欠買家的任何金額; |
||||||||
9.1.4 |
就買入價按日徵收複利,利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最優惠港元借貸利率加 5%; |
||||||||
9.1.5 |
以天成不時決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條款透過拍賣或私人協約重售拍賣品,買家須負責支付實際收取的重售價與重售所使用的成本、開支及酬金的不足差額; |
||||||||
9.1.6 |
不准許買家作為競投人參與任何拍賣或規定買家須支付訂金以參與競投; |
||||||||
9.1.7 |
對由天成管有的買家財物行使留置權;及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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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
採取天成認為必須或適當的其他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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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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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拍賣品(包括相關的框架或玻璃)的風險及責任應在下列時間(以較早者為準)轉移予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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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緊隨拍賣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的下午四時三十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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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將拍賣品的管有權交予買家及 / 或買家委聘或代表買家的承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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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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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不論於何時轉移拍賣品的風險及管有權,拍賣品的所有權只會在下列情況轉移予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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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買家已向天成悉數支付買入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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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天成收到買家拖欠天成的所有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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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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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天成有權保留拍賣品的管有權,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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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
買家已悉數支付買入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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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
買家已悉數支付到期應付天成或其於全球各地的任何附屬成員、附屬公司或母公司的所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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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
買家已按照天成不時提出的要求履行反洗黑錢及 / 或反恐怖活動融資的檢查,並為天成所滿意;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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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
買家已履行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要求履行而尚未履行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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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買家應在拍賣當日起的三十個曆日內從天成的拍賣會場領取拍賣品(除非天成及買家另行作出協定),惟買家應事先履行上述一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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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如買家未有在拍賣當日起的三十個曆日內領取拍賣品,天成會安排將拍賣品存放於天成的倉庫內,並就每件拍賣品每月向買家徵收行政費用 800 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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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如在拍賣品轉移至倉庫後,買家要求於天成辦事處領取拍賣品,天成將就有關安排保留酌情權,並按每件拍賣品徵收行政費用 600 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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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天成以合理的謹慎處理、包裝及運輸拍賣品,但天成不會就其委聘之第三方處理、包裝及運輸拍賣品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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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如天成應買家要求推薦或安排(並由買家自費聘用)的處理人、包裝人或承運人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天成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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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遵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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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買家完全單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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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
就拍賣品取得所有相關的出口或入口許可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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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
決定拍賣品是否被限制或禁止出口或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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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如買家被拒或延誤簽發拍賣品的出入口許可證 (不論天成是否協助買家取得有關許可證),買家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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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
撤銷出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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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
延遲支付拍賣品的買入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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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買家可要求天成代表買家申請出口許可證。如天成接納有關要求,天成有權按有關服務的當時適用價格向買家徵收費用,但買家仍有責任在相關 期限內取得出入口許可證。如未能或延誤領取有關出入口許可證,天成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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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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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本公司保證在拍賣當日起一年內,本圖錄標題所描述的任何拍賣品與本圖錄標題相符(「有關保證」)。本圖錄內的所有其他解釋及描述為天成根據賣家向其提供的資料所作的意見,天成對此不作任何方式的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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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上述有關保證不適用於聲明為保留意見或分歧意見的任何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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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有關保證不適用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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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
買家就天成及賣家違反有關保證所獲得的唯一及獨有補償是取消出售及取回實際就拍賣品支付的買入價,以取代其他可能提供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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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
買家必須在拍賣當日起一年內就違反有關保證向天成發出書面申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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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
在天成決定是否根據有關保證取消出售前,天成有權要求買家取得兩名均為天成及買家接納的業內認可專家的書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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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
為享有有關保證,買家必須以拍賣品於出售時的原狀,將拍賣品交還給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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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除有關保證外,天成及賣家謹此在法律許可的一切範圍內免除所有明示或默示、法定、慣例或其 他形式的一切條件、保證及規定,但有關免除將會或可能會為競投人(包括買家)的利益而繼續存續。 |
||||||||
14.5 |
在不影響第 14.4 款的規定下及除有關保證外,賣家、天成及 / 或彼等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於本圖錄、任何狀況報告、拍賣或其他情況就拍賣 品作出的所有書面或口頭陳述均為意見陳述。有關陳述是不具事實和不應被視為全面的陳述,亦不應被視為就錯誤或遺漏承擔責任的聲明、保證或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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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天成及賣家沒有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以使買家取得拍賣品的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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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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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在不抵觸第 15.3 款的情況下,但不論本《購買條款及條件》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天成及賣家不會就本《購買條款及條件》所涵蓋的有關或相關事宜所導致或產生(不論如何導致或產生)的 間接或相應的損失(兩者包括但不限於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及類似損失)對競投人(包括買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不論是合同、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復還或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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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在不影響上述條款及不抵觸第15.3 款的規定下, 但不論本《購買條款及條件》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天成及賣家在本《購買條款及條件》項下就 任何傷亡、損害或直接、間接或相應的損失(三 者包括但不限於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及類似損失)(不論如何產生)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不論是合同、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復還或其他法律責任)只限於實際就相關拍賣品支付的買入價的相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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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儘管本《購買條款及條件》有任何相反規定,對於因疏忽或任何事宜所導致的欺詐行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如法律不容許免除或限制有關法律責任的,本《購買條款及條件》概不免 除或限制該等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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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天成及賣家的高級人員、僱員、代理及分包商各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及為了自己的利益依據及強制執行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對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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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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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向天成發出的通知應以書面作出並寄往負責進行拍賣的部門,並註明本圖錄起首列出的參考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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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給競投人(包括買家)發出的通知應寄往競投人正式通知天成的最新地址,如競投人沒有另行通知天成新的地址,則寄往競投人於登記表格內註 明的地址。 |
||||||||
16.3 |
如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行政機構的法院視為不合法、無效、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則只限該等條文被視為不再構成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而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餘下部分的可強制執行性應不受影響。 |
||||||||
16.4 |
未經天成書面同意,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得向其他人士轉移其於本《購買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權利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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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天成及賣家可向其他人士轉移其於本《購買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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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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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由香港法律規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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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非專有審判權以解決任何因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糾紛或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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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由天成及 / 或賣家就討回拖欠天成及 / 或賣家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將由天成自行酌情決定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 / 或具有其他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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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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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如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中文及英文版本出現抵觸,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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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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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可撤銷地同意天成及 / 或 賣家可按照天成及 / 或賣家展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所容許的任何方式向競投人(包 括買家)送達處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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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可撤銷地同意天成及 / 或 賣家可將處事程序送達予競投人或其代表不時通知天成的任何人士及 / 或最新聯絡地址及 / 或天成合理相信可聯絡競投人的任何其他地址,包括但不限於競投人登記表格內所載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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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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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本款的定義適用於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條款及條件: 「競投人」指根據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向天成登記參與拍賣競投的人士; 「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 六、日或公眾假期以外); 「產權負擔」指任何人士的任何權利、利益或股權(包括任何收購權、認購權或優先購買權)或按揭、抵押、押記、留置權、限制、轉讓、押貨 預支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擔保權益或具有相同作用的任何其他類型的安排(包括所有權轉移及保留安排)或任何性質的其他產權負擔; 「成交價」指拍賣官擊槌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倘為拍賣後出售,則為協定出售價;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拍賣品」指向天成寄售以冀透過拍賣或私人協約出售的任何物品(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對 任何拍賣品的提述將包括對由兩件或以上的獨立物品所組成供拍賣的一整件拍賣品); 「買家」指作出拍賣官接納的最高競投價或出價的人士,以及委聘參與競投的主事人; 「買家酬金」指買家應付的佣金,以每件拍賣品 的成交價的20% 計; 「買入價」指成交價及適用的買家酬金; 「拍賣」或「出售」指賣家及買家雙方通過拍賣 或私人協約買賣拍賣品; 「購買條款及條件」指購買的條款及條件以及藉第 1.2 款納入該等《購買條款及條件》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 「天成」指天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公司註 冊編號 1549011),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一號中國銀行大廈 30 樓; 「賣家」指作為拍賣品的擁有人提供拍賣品作拍賣的人士,或拍賣品擁有人的執行人或個人代表,或經拍賣品擁有人正式授權管有拍賣品及有權提供拍賣品作拍賣的代表,在各情況下於提交予天成的寄售表格上特別指明。如在寄售表格上列明為代理的人士(申報或不申報),「賣家」 一詞應適用於代理及主事人(披露或不披露)。 拍賣品同時由多名擁有人、代理或人士管有的,該等人士應根據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共同及個地承擔所有義務、責任、聲明、保證及彌償;及 「有關保證」指第 14.1 款所載的保證。 |
網上拍賣之條款及細則
以下條款及細則(「網上條款」)提供有關在天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天成」)之網上平台進行網上競投的重要資訊。
本「網上條款」為附加規則並和「購買條款及條件」受相同法例和適用於相關拍賣的任何其他條款的規限(統稱「業務規則」),並非以任何方式替代它們。當閣下以天成網上平台參與本拍賣,表示閣下同意受相關拍賣適用的業務規則和本附加規則所約束。
網上登記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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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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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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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建議所有競投人應親臨拍賣前展覽並親自檢查有興趣競投之拍賣品;網上競投人有責任自行留意所有於本公司網上平台公佈之拍賣通告、重要拍賣公佈和拍賣品之狀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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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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