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卖家条款及条件》的适用範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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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卖家条款及条件》载有天成与卖家之间的条款及条件,向天成寄售拍卖品作拍卖的所有人士应阅读《卖家条款及条件》。卖家及拍卖品的拍卖受《卖家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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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成作为拍卖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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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卖家委任天成作为拍卖拍卖品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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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拍卖品的出售合同由买家及卖家根据《购买条款及条件》所载的条款直接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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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天成不会就拍卖品的出售合同向买家或卖家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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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卖家可透过以下方式撤销拍卖品的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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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在拍卖前向天成提供合理的书面通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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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在不抵触第2.6款的情况下,向天成悉数支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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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天成可绝对酌情决定於任何时间撤销出售拍卖品,而天成毋须为此对卖家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於天成合理相信有下列情况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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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卖家就拍卖品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不真实、準确及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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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卖家违反本《卖家条款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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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属性存有合理的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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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拍卖品需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许可證或出售豁免,但未取得上述任何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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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拍卖品的情况与天成同意出售拍卖品的情况出现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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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拍卖应要或将会延迟、重新安排或重新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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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如卖家由於其合理相信第2.5.3款 、第2.5.4款及/或第2.5.5款适用於拍卖品,而撤销出售拍卖品,则卖家毋须支付第2.4.2(b)款及第2.4.2(c)款规定的金额,但仍须支付第2.4.2(a)款规定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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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如天成得知拍卖品存在实际或潜在的申索或留置权,天成有权持有及不向卖家(或任何买家)放行拍卖品,直至在天成绝对酌情决定後天成满意事件以有利於卖家(或买家)的方式得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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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图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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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卖家应对其就拍卖品作出的所有描述,以及其就拍卖品作出的任何陈述及声明负全部责任,因此卖家必须确保及核实其给予天成有关拍卖品的所有资料於各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及準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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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天成有权绝对酌情决定拍卖品的拍卖图录、任何状况报告和任何营销及推销物品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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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天成毋须及不会就拍卖品进行任何独立尽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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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天成有权绝对酌情决定透过外聘专家、实验室、修复者、代理或其他第叁方对拍卖品进行独立尽职审查、查询、测试或调研。卖家谨此授权天成准许该等第叁方管有拍卖品,并同意天成毋须就该等第叁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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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如卖家认为於拍卖中、本图录、任何状况报告、任何营销资料或其他推销物品或其他地方所作的陈述不完全真实、完整及準确,则卖家必须即时通知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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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拍卖品出售价的预测资料仅为天成根据其作为拍卖官的经验及根据类似物品於近期的出售价所作的估价。有关预测资料不是对拍卖品成交价的声明,亦不是拍卖品有关保险方面的估值或作为其他用途,任何人士不应倚赖有关预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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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於本图录内所述的拍卖品属性乃天成的意见,不应被视为事实的陈述。天成的意见取决於多个因素,包括卖家提供的资料、非专家对拍卖品状况的初步检验、天成决定进行的任何尽职审查,以及於编製本图录期间专家提出的公认意见。天成应诚实地及以合理的谨慎编製本图录的描述及状况报告,以符合其作为大量不同类型的拍卖品的通识拍卖官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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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本图录内所载的拍卖前估价旨在给予竞投人指引,拍卖品可能会以高於或低於拍卖前估价的价格出售。任何由天成提供的书面或口头的估价或评价或报告仅为天成真确持有的意见,卖家不可倚赖有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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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拍卖前估价可在本图录的出版日期後作出修订。请联络天成查询某一拍卖品的现行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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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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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卖家谨此向天成授出非专有免专利权费许可證,以对拍卖品进行拍照、阐释或製造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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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由天成、其僱员、代理、高级人员及/或分包商编製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图录及状况报告的内容)的知识产权於现在及将来均属天成所有的专有财产,未经天成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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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拍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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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拍卖品的拍卖时间、地点及方式应由天成不时绝对酌情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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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天成有权绝对酌情决定於拍卖前後的任何时间给予或不给予通知进行以下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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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拒绝任何竞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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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拒绝任何竞投人亲身或电话参与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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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以天成决定的方式在拍卖中进行竞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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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重新拍卖拍卖品(包括在击槌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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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撤回、合併或分开任何拍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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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决定成功竞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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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卖家不得竞投或指示或容许任何人士代表竞投卖家的拍卖品。如卖家违反有关禁止的规定,天成可使卖家受到买家的同等约束(须支付买家酬金),但不得享有任何保證或底价及/或没有追讨补偿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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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底价不得超过天成公佈或发佈的拍卖品最终低位拍卖前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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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如因汇率波动影响某一货币(港币除外)的协定底价,而天成与卖家亦未能达成修订底价,则拍卖品的底价应为按照紧随拍卖的前一个营业日的收盘汇率计算的港币同等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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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如竞投价不能达到底价水平,天成在任何情况下均毋须承担责任 ,以及有权自行酌情决定以低於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品,并向卖家支付以底价出售拍卖品时的净出售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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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如任何拍卖品未能於拍卖中出售,天成应有权在拍卖後的叁十(30)日内以《购买条款及条件》的条款出售拍卖品,但对拍卖日期的提述应被视为对拍卖後出售日期的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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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拍卖品在拍卖後出售而应付卖家的金额应与拍卖品在拍卖中以底价出售而应付卖家的净出售收益相等,否则有关拍卖後出售将不被接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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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卖家必须在拍卖起计30日内向天成取回所有未出售的拍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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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付款及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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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除非拍卖被撤销,否则天成向卖家发放买家向天成实际悉数支付的净出售收益前,天成应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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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在悉数收到净出售收益的叁十五个营业日内抵销卖家拖欠天成的任何金额;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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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预扣适用有关拍卖的任何预扣税(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寄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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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天成不会对买家的买入价付款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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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在任何情况下,卖家负责向天成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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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卖家佣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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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相关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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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卖家应负责及承诺就净出售收益支付所有於香港境外可能需要支付的税项、印花税及关税,并保證已书面通知天成应代表卖家於香港境外可能需要支付的一切有关税项、印花税及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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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天成有权在其认为适当时扣起净出售收益以支付税项、印花税及关税。有关付款已被确认代表卖家作出的(除非由买家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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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除成交价外,天成应向买家收取买家酬金(该酬金由天成拥有及保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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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根据市场惯例,天成保留权利从佣金中支取款项以给付向天成介绍客户或拍卖品的第叁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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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买家欠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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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天成无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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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检查竞投人的信贷,或以任何方式(如取得證明)确保竞投人支付拍卖品款项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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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强制任何买家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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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天成绝对酌情决定是否采取及强制执行《购买条款及条件》内所载的任何补救方法(费用由卖家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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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天成将采取合理的步骤通知卖家其针对买家采取的任何行动,并应就有关事宜谘询卖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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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如天成就逾期付款向买家收取利息,天成可自己保留该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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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如买家未能支付买入价,而天成同意向卖家汇寄相等於净出售收益的金额,则相关拍卖品的拥有权应即时归天成所有,并由天成享有《卖家条款及条件》所载的卖家声明、保證及补偿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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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證及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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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卖家谨此向天成及买家保證、声明及承诺自寄售拍卖品之时开始至出售拍卖品之时为止,并於所有其他相关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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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卖家对拍卖品拥有良好的、不负有产权负担的所有权。卖家可向买家转移不负任何产权负担的拍卖品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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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如卖家透过代理出售拍卖品,该代理拥有卖家实际的授权出售拍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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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拍卖品并非伪造或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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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卖家对拍卖品的所有陈述是诚实作出的,以及於各方面均是真实、準确及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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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除非卖家另行向天成作出明确的书面通知,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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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卖家谨此同意就卖家违反以下任何一项事宜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包括强制执行成本)、开支、负债(包括任何税务责任)、伤害、直接、间接或相应损失(叁者包括但不限於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及类似损失)、损害赔偿、申索、要求、法律程序或法律成本(按完全弥偿基準釐定)及判决使天成获得弥偿、持续获得弥偿及免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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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卖家条款及条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於违反卖家的声明及保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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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购买条款及条件》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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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如天成合理认为卖家已违反或可能违反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證,则天成有权经绝对酌情决定後在其认为适当时於任何时间撤销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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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卖家应在天成发出撤销出售通知後的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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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向天成悉数交还天成之前就拍卖品向卖家支付的所有净出售收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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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就撤销出售所招致的任何相关开支偿付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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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在天成已悉数收到第8.4款所载的一切款项後,如天成经考虑後认为不存在第叁方行动等不受天成控制的事宜,并有合理的能力供卖家取回拍卖品,则天成应让卖家取回拍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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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卖家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免除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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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在不抵触第9.3款的情况下,但不论本《卖家条款及条件》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天成不会就本《卖家条款及条件》所涵盖的有关或相关事宜所导致或产生(不论如何导致或产生)的间接或相应的损失(两者包括但不限於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及类似损失)对卖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违反法定义务、复还或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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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及不抵触第9.3款的规定下,但不论本《卖家条款及条件》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天成在本《卖家条款及条件》项下就任何伤亡、损害或直接、间接或相应的损失(叁者包括但不限於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及类似损失)(不论如何产生)所承担的总法律责任(不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违反法定义务、复还或其他法律责任)只限於相关拍卖品的净出售收益的相等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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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儘管本《卖家条款及条件》有任何相反规定,对於因疏忽或任何事宜所导致的欺诈行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如法律不容许免除或限制有关法律责任的,本《卖家条款及条件》概不免除或限制该等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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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天成的高级人员、僱员、代理及分包商各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及为了自己的利益依据及强制执行本《卖家条款及条件》对法律责任的免除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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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在不影响上述的规定下,如拍卖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风险是由天成承担的,天成向卖家赔偿拍卖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应限於第10.3 (a)至(c)款所载的金额减卖家佣金及相关开支後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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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天成毋须就覆盖图片、油画或其他作品的框架或玻璃受到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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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天成毋须就第叁方在进行任何工序的过程中(包括拍照、复元、装框或清洁)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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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在不影响上述的规定下,天成将不会就下列情况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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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
潮湿、温度或任何极端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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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
在正常过程中出现的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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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
自然变质或固有缺陷或欠妥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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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 |
木蛀蟲、昆蟲或类似的寄生蟲侵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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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 |
拍卖品的加工或测试过程出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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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
战争、核分裂或放射性污染、化学、生化或电磁武器或任何恐怖活动(在各情况下由天成的承保人不时定义及应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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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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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天成只会在拍卖品送交至天成的处所後方会对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害风险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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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天成将在下列情况停止对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害承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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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根据《购买条款及条件》出售拍卖品後风险已转移至买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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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如拍卖品未有通过拍卖或私人协约出售,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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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为根据第10.1款承担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害风险,卖家同意向天成支付保险、储存及行政费用,有关费用构成相关开支的一部分。有关费用将按寄售当日天成釐定的费率计算,有关费率将为下列费用的某一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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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如卖家不希望天成在第10.1款及第10.2款所规定的期限内对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则卖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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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
承诺在有关期间内为拍卖品购买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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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
同意以天成满意的方式,向天成提供拍卖品在有关期间的保险證书副本,以及其承保人放弃取代卖家针对天成提出所有权利及申索的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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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
同意在天成提出要求时就任何有关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害的申索向天成作出弥偿,然而有关申索可能因所有相关成本或开支产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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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
通知卖家的承保人上文第10.4.3款的弥偿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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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
放弃就有关损失或损害向天成提出一切权利及申索,除非损失或损害是由天成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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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如卖家未能以令天成满意的方式全面严格遵守上文第10.4款的规定,则天成应有权就拍卖品购买保险,并根据第10.3款向卖家收取有关的相关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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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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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向天成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并寄往负责进行拍卖的部门,并註明本图录起首列出的参考编号及寄售协议的参考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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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给卖家发出的通知应寄往卖家正式通知天成的最新地址,如卖家没有另行通知天成新的地址,则寄往卖家於寄售协议内註明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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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如本《卖家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全部或部分)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行政机构的法院视为不合法、无效、失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只限该等条文被视为不再构成本《卖家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而本《卖家条款及条件》的馀下部分的可强制执行性应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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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未经天成事先书面同意,卖家不得向其他人士转移其於本《卖家条款及条件》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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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天成可向其他人士转移其於本《卖家条款及条件》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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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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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本《卖家条款及条件》由香港法律规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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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卖家不可撤销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非专有审判权以解决任何因本《卖家条款及条件》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纠纷或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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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由天成就讨回拖欠天成的款项而展开的法律程序将由天成自行酌情决定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及/或具有其他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所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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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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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如本《卖家条款及条件》的中文及英文版本出现抵触,应以英文版本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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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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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卖家不可撤销地同意天成可按照天成展开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所容许的任何方式向卖家送达处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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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卖家不可撤销地同意天成可将处事程序送达予卖家不时通知天成的任何人士及/或作为其最新联络地址的任何地址及/或天成合理相信可联络卖家的任何其他地址,包括但不限於寄售协议内所载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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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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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本款的定义适用於本《卖家条款及条件》的条款及条件: |